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5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5日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5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靖西市**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5日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谋决定在靖西市**乡**街**屯以数玉米粒的方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2020年9月1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靖西市**乡**街**屯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及赌博人员朱某某、宁某某、某某某等人,并缴获赌资3052元,赌具骰子12粒,玉米218粒,木棍2根,木板一块。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玉米粒、骰子、木板、木棍;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宁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7765****、1527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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