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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室(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村**户)。2014年12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18年12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2020年6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和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等地,通过购买“大唐麻将”软件的房卡,创建“大唐麻将”软件亲友圈27****,雇佣多人担任管理员,通过自己或管理员将微信好友拉入该亲友圈,以“打麻将”、“斗地主”、“跑得快”等形式进行网络赌博,如每局赢取积分超过10个点,则向赢取点数最多的玩家抽取相应的管理费。被告人李某甲当日对所有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结算,后根据管理员管理的参赌人员赢取积分的情况,向管理员支付管理费。经统计,该赌博软件共有赌博账号405个,赌资数额累计11277080元。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乙作为该赌博软件的管理员,管理由其招募的5个赌博账号,负责每天对其中参与赌博的账号进行输赢结算。经统计,其管理的5个赌博账号赌资数额累计249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参赌人员赌博详情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甲、李某乙讯问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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