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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8日开始,被告人李某甲、 李某乙夫妻二人在其位于云安区**镇**村委**村**号住宅内开设赌场,纠集村民陈某某、李某丙、苏某某等二十多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前来参赌,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10月12日,公安人员在赌博现场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十七名参赌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李某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2.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德

检察官助理:林莉莉

二○二○年七月十日

附:1、案件材料及证据肆册;

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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