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曾用名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源县**乡**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明知提供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李某甲叫李某乙办理银行卡寄给上家,后李某乙在东莞市高埗镇办理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U盾、手机卡出售给上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李某甲收到上家报酬4500元,后将其中3000元支付给李某乙。2020年6月至7月,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网上遭遇电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共计被骗取28万余元,上述钱款均汇至李某乙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流转。其中,李某乙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参与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入账金额200万余元。
2020年8月3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建晖纸业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李某乙。2020年8月3日10时36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大道352号燕寓公寓327房内抓获被告人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向他人出售,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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