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孙某某、杨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苏州市驾驶三辆轿车至本县**镇**村李某丙家小店,在寻找李某丙未果的情况下,手持木棍将李某丙家小店内柜台、商品等砸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6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孙某某、杨某某、尹某某、施某某、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18]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6-12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6-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士超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