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榆树市人,住榆树市**镇**村**组,系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5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榆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9月21日47分许,在榆树市大坡镇镇区庄园烧烤店内,无故持啤酒瓶将被害人谢某某、张某甲殴打。经鉴定,谢某某系头部外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孙某某、田某某、张某乙、韩某某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光宏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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