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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村委会**村民小组,住芒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住芒市**镇**村委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傍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索要修路养护费用为由,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附近多次强行向过往拉无合法手续活体牛的车辆驾驶员索要过路费。经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向杨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等9人索要过路费共计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4月20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听光盘壹拾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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