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某市**乡**村**组**号**号,住邵某市**乡**村**组**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3年5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邑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1月2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某市**乡**村**组**号,住邵某市**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3年5月1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6日被邵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邑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弟弟被告人李某乙在邵某市城区的一个烧烤店吃夜宵。期间,被告人李某乙遇到邻桌的熟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乙便在邻桌与赵某某敬酒后闲聊。后被告人李某甲喊被告人李某乙回家,被告人李某乙说等一下,已喝醉的被告人李某甲便将赵某某所在的桌子掀翻。引起赵某某的朋友肖某某不满,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讨要说法。被告人李某乙便向肖某某道歉,肖某某不接受道歉,二人起了争执。被告人李某乙拿起塑料凳子吓唬肖某某,肖某某便跑出烧烤店。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准备回家,刚坐上车就被肖某某及其喊来的周某某、被害人刘某某拦住讨要说法。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下车后与肖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乙冲进烧烤店拿出一条木板凳,被告人李某甲也冲进烧烤店拿出一把水果刀。肖某某、周某某二人见状散开,被害人刘某某将被告人李某乙手中的木板凳抢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便追打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边打边退,摔倒在地。被告人李某乙将木板凳抢回,并用木板凳砸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对被害人刘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刘某某面部、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贰级。
为逃避法律追究,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从云南偷渡到缅甸境内,7月底,被告人李某甲从缅甸偷渡回到中国,8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再次从云南偷渡到缅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抓获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邵某市人民医院会诊记录、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清单、移交书、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肖某某、柳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某甲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五页。
3.讯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周某某、肖某某、柳某某、温某某、赵某某;
鉴定人名单:雷某某宝、曾某乙。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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