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县**旅社老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县**镇**街**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7月2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1998年3月5日被原甘肃省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因殴打他人被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主动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0月3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县**旅社老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县**镇**街**巷**号。2010年03月10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信息,被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2014年10月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10月11日主动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1月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夫妇二人在**县**路经营**旅社期间,以收取房间使用费获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旅社二楼201、202房间内长期为失足妇女提供客房,容留张某某、丁某某、马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等十余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3次。其中李某甲负责旅社的日常经营,李某乙负责向失足妇女收取房间使用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分别对其在**旅社内长期容留失足妇女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 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其多次容留卖淫,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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