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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容留卖淫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5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624日本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租住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小区**期**栋**单元**号房屋,容留卖淫女在该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5月21日18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上述卖淫窝点,挡获被告人李某甲和卖淫女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石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谢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李某甲(已被行政处罚)、嫖客罗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卢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金某某(已被行政处罚)。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乙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的家属已退回赃款人民币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容留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钟渊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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