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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因吸毒,于2010年11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2年8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6年4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10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4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9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8日、9日、10日、11日、9月15日的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共同筹集毒资,每次以人民币100元向同案人翁某某购得毒品海洛因各0.1克后,二人在被告人李某乙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号的家中,五次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2.同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吸毒违法人员陈某某(已被强制隔离戒毒)共同筹集毒资,以人民币200元向同案人翁某某(另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理)购得毒品海洛因0.2克后,三人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园**栋**房间内,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3.同年8月23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违法人员陈某某共同筹集毒资,以人民币200元向同案人翁某某购得毒品海洛因0.2克后,三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上述房间内,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4.同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筹集毒资,以人民币100元向同案人翁某某购得毒品海洛因0.1克后,二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上述房间内,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5.同年9月初的一天2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违法人员陈某某共同筹集毒资,以人民币100元向同案人翁某某购得毒品海洛因0.1克后,二人在被告人李某甲的上述房间内,共同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

同年9月15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乙的上述住处将其抓获。同年10月18日14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甲的上述住处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和机主信息清单、处警经过、抓获经过以及发破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10出警命令单、同案人资料;

2.证人陈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被告人认点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锐波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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