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村**组**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东方**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88********,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组,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4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和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通过事前预谋通过介绍嫖客和卖淫女卖淫嫖娼挣钱,被告人李某甲在青岛市黄岛区**公寓给卖淫女租好日租房,被告人李某乙通过微信介绍等方式招揽嫖客,李某甲容留介绍郝某某、刘某某进行卖淫,卖淫女将嫖资与李某甲均分,李某甲再给李某乙提成。
2019年10月28日晚上7、8点钟左右,被告人李某乙给李某甲介绍嫖客杜某某以后,李某甲随后帮卖淫女郝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号开好房间,李某甲将郝某某的位置发给李某乙,李某乙将郝某某位置转发给杜某某,杜某某付给郝某某300元嫖资以后和郝某某在李某甲提供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随后郝某某和李某甲将嫖资均分,李某甲又将60元嫖资转发给了李某乙当做提成。
2019年10月26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人李某乙给李某甲介绍嫖客汪某某以后,李某甲随后帮卖淫女刘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号开好房间,李某甲将刘某某的位置发给李某乙,李某乙将刘某某位置转发给汪某某,随后汪某某付给刘某某300元嫖资以后和刘某某在李某甲提供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随后刘某某和李某甲将嫖资均分,李某甲又将60元嫖资转发给了李某乙当做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李某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芬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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