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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11962********,汉族,不识字,住宣城市宣州区**乡**村**组**号。

上列两被告人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得知其家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遂至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易达加油站附近的事故现场。因二人对处理事故的交警不满,李某甲击打交警熊某某左脸一拳,李某乙辱骂、拉扯交警熊某某,致交通堵塞近二小时。

经宣城市中心医院诊断,熊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2020年5月10日,李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5月12日,李某乙主动到宣城市公安局黄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谢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某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寒冰

检察官助理:凤  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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