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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山市,捕前住阿尔山市********号,工作单位:**林场快速扑火队(临时工);曾因李*甲殴打他人,于2013年10月20日被阿尔山市明水河派出所治安罚款3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26日被阿尔山市明水河派出所调解。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李*甲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捕前住阿尔山市**镇**委**组**号,工作单位明水林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阿尔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尔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甲、李*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9日、1月1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许,阿尔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镇中队民警牛**,辅警李*丙、闫**在明水河镇广场东侧道路对过往车辆依法检查执勤时,发现贾**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蒙FD****),贾**给该车车主李*甲打电话欲借其驾驶证扣分,李*甲未同意,随后李*甲酒后赶到现场,民警欲对上述车辆进行暂扣时,李*甲将蒙FD****车内将车钥匙拔出、拒不上缴并辱骂民警,民警多次劝阻和警告,未果。随后,民警将李*甲带至中队院内时,李*甲拒绝进入屋内,并殴打民警,被民警制服在地。当时,李*乙(系李*甲的父亲)在家喝酒时听说其儿子李*甲被带至交警队,便驾驶电动三轮车赶到中队,发现其儿子被民警制服在地,便上前辱骂、殴打民警,民警对其进行劝阻和警告。后民警将李*甲放开后,李*甲欲跑出交警中队院内时被民警劝阻,李*甲、李*乙不听,辱骂、殴打民警,其间,李*乙使用单撑脚支架殴打民警。后明水河镇边境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二人传唤到派出所。经鉴定,民警牛**、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丙、闫**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经鉴定,李*甲体内乙醇成份含量80.0772mg/100ml,李*乙体内乙醇成份含量为40.163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撑脚架壹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甲、李*乙的户籍信息、**林场特快扑火队人员名单、**林场出具的“证明”一份、李*乙人事档案、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阿尔山市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四份、阿尔山市公安局花名册复印件一份、牛**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一份、阿尔山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复印件4份、劳动合同书两份、牛**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阿尔山分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两份、提取笔录两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两份等书证;3.证人贾**、董**、王**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牛**、高**、李*丙、闫**的陈述;5.被告人李*甲、李*乙的供述与辩解;6.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 兴博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685号、第684号、第691号、第690号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卷;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明水河交警中队院内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甲、李*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李*乙以暴力、威胁方法殴打、辱骂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两名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甲、李*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军林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羁押李*乙现羁押于阿尔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甲现取保候审于阿尔山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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