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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失火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任宁远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任宁远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均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和李某甲到周家坝村县道旁清理生活垃圾。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打火机将县道边的一堆较大的生活垃圾点燃,被告人李某乙用打火机将县道同一侧的另一小堆生活垃圾点燃。在二人持续清理路边生活废弃物、落叶等垃圾的过程中,二人各自点燃的生活垃圾都引燃了垃圾边的茅草,继而烧进边上荒地、山场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总面积13.31公顷(199.65亩),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8.69公顷(130.3亩),疏林地面积1.39公顷(20.8亩),过火非林地面积3.24公顷(48.55亩)。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森林防火条例不慎引发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8.69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志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据目录、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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