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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洛阳市西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康滇路郑康二路口,发生了与被告人李某乙酒后驾驶的豫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相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甲报警,在现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被告人李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查获经过;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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