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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1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用的本区石基镇金山村大林里下街六巷11号2-3楼、大林里北街二巷4楼经营无证作坊,生产假冒“MICHAEL KORS”注册商标的女式包袋,通过微信以人民币200-550元/个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并雇佣了被告人李某乙从事管理工作。2017年6月26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无证作坊,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作坊工人多名,缴获假冒“MICHAEL KORS”注册商标的包袋共1651个(价值人民币412,750元)以及假冒“MICHAEL KORS”注册商标的价格标签、包装材料、五金配件等一批以及衣车等生产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李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欣

2017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证据和案卷材料8册。

3.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包袋1651个、包装材料、作案工具等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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