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南省武陟县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李某乙商定,通过伪造离婚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为被告人李某乙的女儿程某甲、程某乙办理天津落户。2018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微信名“周燕”的人员处两次定制购买伪造的“武陟县人民法院”印章,利用上述印章制作了两份伪造的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告人李某乙利用上述伪造的民事调解书,为程某甲成功办理天津户口蓝印转红印手续,为程某乙成功办理天津户口落户手续。被告人李某乙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二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为谋私利,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皓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西辛庄村5排9号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现于天津市武清区**镇**里**号楼**门**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60页,光盘4张;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及取保候审决定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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