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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费县**镇**村原党支部书记兼赶**路自然村负责人,住费县**镇**村。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费县**镇**村赶**路自然村原报账员,住费县**镇**村。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费县**镇**村原村委会委员兼赶**路自然村出纳员,住费县**镇**村。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实施费县**镇**村赶**路自然村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职务便利,以虚列人工费、加油费的方式,套取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62000元,其中李某甲分得24000元,李某乙分得10000元,纪某某分得20000元,另分给梁邱镇寨前村村委会主任杨某某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已全部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项目人工费、加油费套取土地增减挂钩专项资金6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阳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纪某某现住费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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