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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焦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李某甲,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5********,汉族,本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住*******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8年11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4********,汉族,本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住*****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2日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96********,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住五连县**镇**村。2019年1月26日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焦某某人成立工作室,通过网络向梁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购买大量微信账号,加价后将微信账户和密码销售给他人。

经内乡县公安局调查核实,被告人李某甲向他人卖出199263.1元微信号码,与他人交易2853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199263.1元,获利24345元。

被告人李某乙向他人卖出886525.92元微信号码,与他人交易9009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886525.92元,获利48643元。

被告人焦某某向他人卖出209560元微信号码,与他人交易2508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209560元,获利19045元。

案发后,李某甲家属主动退赃10万元,李某乙家属主动退赃10万元,焦某某家属主动退赃2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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