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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

以上三被告人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提请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对法院依法判决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和**小组和**小组土地争议确权不服,201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及微信,纠集并带领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和张某某、翁某某、李某丁、李某戊(以上四人在逃)等人前往**镇政府。在广西合浦县**镇政府**所所长唐某某的办公室内,上述一伙人与唐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乙、李某丙二人用手推搡唐某某,且李某丙用手掐唐某某脖子,致被害人唐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此事件发生后,网络迅速发酵,据统计,截止2019年12月26日,合浦本地各知名公众号报道关于“**镇一所长上班时被两名村民殴打受伤”一文,已达2.4万次阅读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4月13日

附:

1.三被告人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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