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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尹某某、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东城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路**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和**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和**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尹某某、肖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张某某、尹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建设银行等地,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买卖的营业执照有北京汇波智达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荣博云日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斯围楚互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水淮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华卓云生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云霞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尹某某、肖某某后被抓获到案,赃物已经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印章;2.书证:工商登记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张某某、尹某某、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尹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五套、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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