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原**洗浴店实际合伙人,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号。1998年5月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01年11月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2月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9年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肃州区人,原**洗浴店实际合伙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2012年6月因赌博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东城关派出所罚款500元;2018年5月因卖淫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肃州区人,原**洗浴店实际合伙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号**号。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以10万元的价格将王某甲在肃州区北市街的“**洗浴店”盘下后继续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卖淫女刘某乙、于某某,以轮流看店的管理方式,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在该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以卖淫获取的非法利益三人均平均进行分配。2020年6月18日1时许,在该店内值班的李某乙安排卖淫女刘某乙、于某某向朱某某、王某乙等人卖淫后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东城关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为牟利,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元钊
检察官助理:党玉
2020年9月27日
附:1、侦查卷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补充材料13页;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现羁押在肃州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