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镇**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经舒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镇**委**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6年1月26日被假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舒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住宅楼****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舒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田某某(已判决)在舒兰市**镇王某甲(已判决)家楼房招揽不特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数日,被告人刘某某帮忙抽红;后田某某又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到舒兰市**镇李某甲家麻将馆、**镇一处楼房、**镇一处歌厅继续招揽不特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数日,被告人李某乙帮忙抽红,被告人刘某某帮忙抽红和放哨。开设赌场期间,田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甲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获利两千余元,被告人李某乙获利一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舒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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