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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丙盗窃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归兰水族乡****组,现住都匀市小围寨**路附近出租房,农民。2004年10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05年11月13日止。2005年9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予以撤销,合并刑期两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0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归兰水族乡**村**组,现住都匀市四中旁出租房,农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10月2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用租赁车辆作为作案工具,通过盗窃工地挖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变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在都匀市、凯里市、麻江县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驾驶车牌为贵J*****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小围寨马尾坡***工地盗窃受害人邱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2.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的越野车到都匀市坝固**村****工地盗窃受害人王某的两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3.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的越野车到都匀市***化沙场盗窃受害人王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4.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的越野车到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村**组盗窃受害人陈某甲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5.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麻江县杏山镇**村**组****高速公路工地盗窃受害人赵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6.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号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杨柳街**高速工地盗窃受害人吴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7.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号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杨柳街**高速工地盗窃受害人陈某乙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8.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杨柳街**高速工地盗窃受害人胡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9.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号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匀东镇大坪村****工程****项目部工地盗窃受害人瞿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10.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号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洛邦镇**村**高速二标段盗窃受害人王某某的两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11.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毛尖镇**村******工地盗窃受害人甘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1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号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平浪镇**村***组盗窃受害人广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13.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驾驶车牌为贵J*****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河阳乡****高速T9标段工地盗窃受害人姜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14.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驾驶车牌为贵J*****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都匀市河阳乡****高速T9标段工地盗窃受害人罗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15.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驾驶车牌为贵J*****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凯里市下司镇都凯大道周家桥处盗窃受害人李某丁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16.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贵J*****的白色福特小轿车到凯里市下司镇**村**组的****工地处盗窃受害人庞某某的一辆卡特牌的挖机主板和显示器。

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丙所租赁的贵J*****福特牌轿车后备箱处行李箱内扣押8块挖机主板和8台挖机显示器。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妻子蒙某某代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退还盗窃所得部分赃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手续、逮捕手续、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移送案件管辖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蒙某某、汪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王某、王某甲、陈某甲、赵某某、吴某某、陈某乙、胡某某、瞿某某、王某乙、甘某某、广某某、姜某某、罗某、李某丁、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指认图片、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通话清单及贵J*****越野车、贵J*****轿车行车轨迹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用租赁车辆作为作案工具,通过盗窃工地挖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变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在都匀市、凯里市、麻江县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启武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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