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某某,住古某某**镇**附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26次到古某某古阳镇南山村中铁十八局张吉怀铁路项目一分部二工区施工大桥下将该局放置在路边的废铁盗走14571斤。之后,李某甲驾驶其湘******面包车将盗得的废铁运至古某某****下面的“****废旧收购站”卖给李某乙,共获赃款14503元。
2.2020年11月19日、11月21日、11月23日、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邀约其弟李某丙(酌定不起诉)4次到古某某古阳镇南山村中铁十八局张吉怀铁路项目一分部二工区施工大桥下将该局放置在路边的废铁盗走2097斤,之后,李某甲驾驶其湘******面包车将盗得的废铁运至古某某****下面的“****废旧收购站”卖给李某乙,共获赃款1590元。李某甲将所得赃款分给李某丙700元。
3.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邀约工友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古某某古阳镇南山村中铁十八局张吉怀铁路项目一分部二工区施工大桥下将该局放置在路边的废铁盗走829斤。之后,李某甲驾驶其湘******面包车将所盗得的废铁运至古某某**下面的“**废旧收购站”卖给李某乙,共获赃款912元。李某甲将所得赃款分给杨某某319元。
经鉴定,以上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7497元。
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被古某某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5日,李某甲向中铁十八局张吉怀铁路项目部一分部赔偿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杜某某、李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7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莉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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