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乌海市海南区**造型美发师,群众,出生地乌海市海南区,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家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8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住乌海市海南区**家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在乌海市海南区**家苑小区,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勾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因双方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进而引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与被害人张某甲相互殴打,致被害人张某甲头面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侦破报告,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勾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张某丙、张某乙、吕某甲、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占辉
2020年7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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