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4********,汉族,小学,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新村**号**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9月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于2009年11月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1年8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4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0******** ,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苑**号**室(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8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1年1月20日被假释(2012年8月18日假释期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期间,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汤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呼某某(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在宜兴市屺亭街道、芳桥镇、宜城街道等到地用麻将牌以“牛牛”形式多次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庄风。2015年11月2日晚,在宜兴市**街道**化工市场**油漆店内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4715元。
2、2020年5月6日至7日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在宜兴市**街道**新村**号**室、**花园**幢**号车库 (5月6日下午、5月7日上午、下午),以“牛牛”形式,50元起押,100元封顶,7、8、9牛翻倍,牛牛翻二倍,聚众赌博三次,被告人李某甲系赌档档主,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庄风,组织席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华某某、闵某某、邵某某、林某某等20人参与赌博,抽头获利近千元。
2020年5月7日、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徐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等人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