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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某赌博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2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4********,汉族,小学,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新村****(户籍地宜兴市******)。被告人李某甲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9月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于2009年11月被宜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1年8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4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5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0******** ,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苑**号**室(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8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1年1月20日被假释(2012年8月18日假释期满)。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30日至11月2日期间,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汤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呼某某(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在宜兴市屺亭街道、芳桥镇、宜城街道等到地用麻将牌以“牛牛”形式多次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庄风。2015年11月2日晚,在宜兴市**街道**化工市场**油漆店内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54715元。

2、2020年5月6日至7日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某在宜兴市**街道**新村**号**室、**花园**幢**号车库 (5月6日下午、5月7日上午、下午),以“牛牛”形式,50元起押,100元封顶,7、8、9牛翻倍,牛牛翻二倍,聚众赌博三次,被告人李某甲系赌档档主,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抽庄风,组织席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华某某、闵某某、邵某某、林某某等20人参与赌博,抽头获利近千元。

2020年5月7日、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徐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等人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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