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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元。2015年1月2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300元;2019年5月1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5月2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4月16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4月17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6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5月10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5月24日,因吸毒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并追诉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该局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将李某某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委托被告人李某甲帮其联系贩卖毒品。同月10日21时30分许,张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李某甲求购毒品,当日22时许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甲支付毒资300元,随后李某甲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获取两颗麻古和一小袋冰毒并通过微信将毒资300元转给李某某。当日22时许,李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元家楼下将上述毒品贩卖给张某某。

2020年4月16日6时5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元门口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查获并扣押其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押解回长寿区公安局,同日被刑事拘留。二人对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尿液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 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祖小彬

检察官助理:杨晓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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