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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朱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长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平、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李长平、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同年7月1日将本案退回南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丰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4日南丰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6日将该案并入李长平、朱某某开设赌场案审查起诉。已依法讯问全部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平纠集被告人朱某某、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桂某某、胡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南丰县桑田镇前胡庄园农场、南丰县石背桔园、桑田镇荷田岗山上、市山镇官塘村滴水岩寺庙、南丰县与南城县交界里塔附近桔山上、市山耀里村、市山镇陶田村水库寺庙旁等地点开设赌场,以二十只麻将“滚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后勤、购买赌具、接送赌客等;被告人胡某甲负责洗牌及抽水;被告人唐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及放哨;被告人李某甲负责洗牌及做杂事、被告人李某乙负责赌场杂事。朱某某工资为300元一天,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工资为 200 元一天。开赌期间每场参赌人员10至40人不等,2009 年至 2011年累计参赌人次2000多人次,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 200 多万元。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到南丰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 月 29 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南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记账单、笔记本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长平、朱某某、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桂某某、胡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平、朱某某、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平、朱某某、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长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朱某某、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军

检察官助理:聂彩云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长平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胡某甲、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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