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2年4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15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李某丙在被害人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草池镇盘山村附近的天府国际机场外围河道整治工程施工工地上盗窃约六、七十张木模板及一些钢管,后将盗窃的木模板销赃给成都高新区**镇**街**号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1300元;盗窃来的钢管销赃给简阳市**乡**村**组的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6、7百元。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李某乙在被害人四川**建筑劳务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草池镇崔家村附近的空港新城北一线综合管廊施工工地上盗窃70余张木模板,随后将盗窃的木模板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1800元。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李某丙伙同李某丁(在逃)在被害人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草池镇盘山村附近的天府国际机场外围河道整治工程施工工地上盗窃5千余斤钢筋,后将盗窃的钢筋销赃给简阳市**街的废品店,非法获利5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陈某某、李某丙在被害人成都**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草池镇盘山村附近的天府国际机场外围河道整治工程工地上盗窃了木模板、钢筋,随后将盗窃的木模板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1870元;将盗窃的钢筋销赃到简阳市**街的废品店,非法获利约900元。
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戊(另案处理)、李某己(另案处理)在被害人中建**局位于成都高新区草池镇潘家村附近的空港新城北一线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工地上盗窃300余根木方,后将盗窃的木方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3350元。
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戊、李某己在被害人中建**局位于成都高新区草池镇潘家村附近的空港新城北一线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工地上盗窃了两车木模板,后将盗窃的木方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2662元。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己在被害人中建**局位于成都高新区玉成乡秀才沟附近的空港新城北一线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工地上盗窃两车木方,后将盗窃的木方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2730元。
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李某丙、李某乙在被害人中建**局位于成都高新区金家店附近的空港新城北一线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工地上盗窃70余张木模板,之后将盗窃的木模板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1800元。
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伙同曾某乙(在逃)在被害人中建**局位于成都高新区玉成乡区域的空港新城北一线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工地上盗窃110根左右的木方,之后将盗窃的木方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1170元。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与担任成都高新区空港新城北一线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中建**局施工段保安的被告人王某某串通好后,于2019年12月21日凌晨、2019年12月23日凌晨、2019年12月24凌晨、2019年12月25日凌晨、2019年12月26日凌晨、2019年12月31日凌晨、2020年1月1日凌晨,共计七次在王某某负责巡逻的被害人中建**局施工区域内盗窃木模板、木方等物品,并将盗窃所得的部分木方、木模板藏匿于李某甲家中,盗窃的其它木方、木模板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共计1.7万余元,其中王某某七次共分得2800元。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李某乙与被告人王某某串通好后,在王某某负责巡逻的被害人中建**局施工区域内分两次盗窃了200余根木方和1000多斤拉杆,后将盗窃的木方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2560元;将盗窃的拉杆销赃给简阳市**乡一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1200余元;王某某分得300元。
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在被害人中建**局位于成都高新区玉成乡金家店附近的空港新城北一线综合管廊及道路工程工地上盗窃40张左右的木模板,随后将盗窃的木模板销赃给被告人覃某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站,非法获利120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曾某甲在简阳市**镇**村**组被民警挡获归案;当日,在曾某甲的带领下,民警在成都高新区**乡**村**组**号将李某甲挡获归案,并在李某甲家中查获盗窃的部分木模板及木方;当日,李某甲在民警的控制下使用微信联系陈某某,并带领民警在成都高新区**乡**村篮球场将陈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高新区**乡**村中建**局北一线三工区工地被民警挡获。2020年1月3日,民警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乙已掌握其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后,李某乙主动投案。2020年1月6日,民警在简阳市拘留所挡获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被告人李某丙。2020年1月7日,民警在成都高新区**镇**街**号将覃某某挡获。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覃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在建工地建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明知收购的建材系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等人盗窃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到案后,均有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陈某某、李某丙、王某某、覃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覃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七名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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