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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曹某某绑架、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西街**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绑架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乳名“壮壮”,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因涉嫌绑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罪,经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2日被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涉嫌绑架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做生意失败,欠下债务,无力偿还,后与被告人曹某某预谋绑架徐某某之子李某乙索要钱财,于2019年3月8日连续多天跟踪盯梢,研究李某乙的日常行动轨迹及生活习惯,发现李某乙在送孩子去赤城县第一幼儿园上学时有不锁车的习惯后,决定对其进行绑架。2019年3月14日8时40分左右李某甲、曹某乙戴着帽子、口罩和手套,携带事先准备的绳子、军大衣、砖头、透明胶带等工具在该幼儿园门口东边公路蹲守,当李某乙驾驶车牌号为冀GD****的白色丰田越野车下车送孩子进校上学时,曹某某携带放置作案工具的工具包趁机上了该车的后座,李某甲身披军大衣在车下守候,李某乙返回车上后,曹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李某乙的脖子勒住,李某甲遂打开驾驶位车门,脱下军大衣蒙住李某乙的头,对李某乙实施绑架,李某乙奋力反抗后挣脱,随后李某甲、曹某乙分别向东、南方向逃离现场。

2、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在赤城县农职中学南的一个卖标准件的商店内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后从网上购买一根枪管,对射钉枪改装,准备用于打野鸡。2018年将这把射钉枪及射钉弹487枚、钢珠2163枚私藏至赤城县赤城镇兴仁堡村其租住的仓库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绳子、手套、大衣等物证;2.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赤城县公安局勘验笔录、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8.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意图索要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犯;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远光

何 成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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