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派出所,住绥化市**。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派出所,住绥化市北林区**。2019年6月4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8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时某甲、乔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5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时某甲、乔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组成五户联保小组,使用虚假的水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证明,各自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分行贷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三被告人一直没有偿还。2015年12月2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批复核销了三被告人名下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经侦查,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甲、时某甲分别于同年4月11日、6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土地承包证明、农户联保贷款申请表、水田承包合同书、贷款合同、呆账核销批复;
2.证人于某某、时某乙、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时某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时某甲、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时某甲、乔某某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时某甲、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时某甲、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时某甲、乔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容舟
检察官助理:刘志强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时某某、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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