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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戚某甲、李某乙、戚某乙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61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78********。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2月1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3月0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37********。被告人戚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1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87********。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09月1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夏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85********。被告人戚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04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戚某甲、李某乙、戚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5日21时许,夏某某**乡**村村民菅某甲等人驾车从**庙回**村途径**村**村,与该村村民李某丙等人产生矛盾,后菅某甲等人驾车回到**家中,同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戚某甲、李某乙、戚某乙开车撵到菅某甲家中,将菅某甲、菅某乙、郭某某、菅某丙等人打伤,经鉴定,四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2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赔偿被害方各项费用5万元,被害方谅解,不再追究李某甲、戚某甲、戚某乙、李某乙的民事、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戚某甲、李某乙、戚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戚某甲,李某乙,戚某乙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双方和解,被害人谅解,上述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甲、戚某甲、李某乙、戚某乙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忠坤 何宾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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