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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徐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现住阳新县**镇**居民**组。因赌博,于2014年3月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8********,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村**湾。因赌博,于2010年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3日至5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8日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至4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伙同徐某乙、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大冶、阳新、咸宁等地盗窃车辆电瓶

1.201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乘坐徐某乙驾驶的鄂B*****雪佛兰小轿车,同李某乙一起来到阳新县**镇**村**组**石材店门口,盗走肖绪良的骆驼牌12V 100AH 型号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380 元。

2.2019年3月2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乘坐徐某乙驾驶的鄂B*****雪佛兰小轿车同李某乙来到大冶市**镇**路口邹某某的水泥店门口,盗走邹某某五星牌农用车原装电瓶一组两个。

3. 2019 年3 月2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乘坐徐某乙驾驶的鄂B***** 雪佛兰小轿车,同李某乙一起来到大冶市**镇**村**路口余某某开的水泥店门口,盗走鄂0*****四轮货车的一组两个登月牌12V 电瓶,盗走皖0*****四轮货车刘羊牌LY600TP 原装电瓶一组两个。

4.2019 年3 月2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乘坐徐某乙驾驶的鄂B***** 雪佛兰小轿车,同被告人李某乙一起来到大冶市**镇**路口下坡处**湾路边,盗走马某某一个五征牌自卸三轮汽车的统一牌容量为115AH,型号为6-QA-205 的车辆电瓶,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价格为650元。

5.2019 年3 月2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乘坐徐某乙驾驶的鄂B***** 雪佛兰小轿车,同李某乙一起来到大冶市**镇街**处刘某某开的VI V0 手机店门口,盗走刘某某捷达牌140F, JP500DQZ 型号麻木车的一个原装电瓶一组两个。

6.2019 年3 月21 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乘坐徐某乙驾驶的鄂B***** 雪佛兰小轿车,同被告人李某乙一起来到大冶市**镇**对面,盗走饶某某牌照为皖0***** 刘羊牌货车装的一组登月牌6-QW-100MF, 12V, 100AH,型号电瓶一组两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50 元。

7.2019 年3 月底的一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乘坐徐某乙驾驶的鄂B*****雪佛兰小轿车,同被告人李某乙一起来到咸宁市**镇**街**超市旁路边,盗走程某某电动三轮车的天能牌型号为48V-32AH 电瓶一组四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李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结论认定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永志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徐某甲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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