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人,农民,住莒南县**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莒南县**路。2019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莒南县**。2006年11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6日被逮捕,于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魏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经营莒南县**烧烤店(招牌**烧烤)过程中发生火灾,莒南县消防大队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经调查发现,火灾原因系莒南县**烧烤店厨房内使用的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2009-2017)未进行检测,底部产生锈蚀未及时发现,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受热压力增大,冲裂下封头处瓶体,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快速泄漏,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厨房内明火引发爆燃着火事故,致1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轻伤7人,轻微伤10人),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经查明,该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由代灌充装、运送人员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在使用期间,未对该液化气钢瓶进行检验维修;被告人魏某某系莒南县滨海液化气供应站职工,同时系该液化气站安全员,3月1日中午,在为徐某某运输的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时,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钢瓶进行充装,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流向莒南县**烧烤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莒南县**烧烤店“3.1”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及补充说明、气瓶定期检验报告、莒南县滨海液化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与充装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薛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莫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邹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魏某某违反相关规定,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娟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现押莒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50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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