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5********,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在浙江省永嘉县**镇**街**号,现住浙江省永嘉县**路**号**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常熟市**道**号**座**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分别于2020年6月、2020年5月、2020年4月,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获取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址(http://**/agency/login/login.html),并注册代理账号,且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经远程勘验和鉴定,上述“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6708部视频均系淫秽视频。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代理账号:**,自2020年6月4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854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代理账号:**,自2020年5月20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79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700余元; 被告人李某乙代理账号:**,自2020年4月2日至案发,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863次,非法获利人民币8,200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7月16日自动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其打赏付费记录截图证实,其在微信群看到他人转发的淫秽视频链接后,以打赏付费的方式进行了观看,后予以报案。
2.公安机关调取的通过被告人手机、代理账号登陆“打赏平台”的推广淫秽视频主页、打赏收支明细、提现截图及被告人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作为淫秽网站平台推广代理,被网友打赏及获利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的账号登陆的“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视频数量为6708部,经鉴定,均为淫秽视频。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处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另对被告人李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扣押。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的供述证实,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分别伙同他人,以牟某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 俞 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李某乙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77770****
2.案卷材料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某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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