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8********,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楼**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5年3月13日被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楼**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3509号民事判决书对苗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徐某某(曾为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二被告人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苗某某借款金额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人未依法向法院申报财产,在有偿还能力情况下未对苗某某有还款行为且存在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主要事实有:
1、2017年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驻马店市乐华汽贸公司分期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并将该车挂在朋友刘某甲名下,逃避法院对其资产执行;
2、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购得福特轿车一辆,并将轿车挂在刘某乙名下,后又转到其侄子李某乙名下,逃避法院对其资产执行;
3、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从驻马店市双龙汽贸有限公司领取工程款共计149287元,仍未对苗某某进行偿还;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3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对苗某某借款及利息进行了清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杨晓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镇 。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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