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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丰满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间,在被告人李某甲承租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的**内,建立微信****,组织参赌人员通过“科乐麻将”手机软件进行赌博。截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获利合计人民币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2部

(二)书证

1.破案经过;

2.微信聊天及****;

3.情况说明等。

(三)证人柴某某、李某乙证言

(四)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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