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彭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5********,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1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被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1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彭某某经预谋,翻墙至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号自建房三楼房屋外檐,由被告人李某甲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窃取华为牌畅享7型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某甲准备翻窗离开时,被被害人李某乙发现,在三楼房屋外檐等候的被告人彭某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被害人后逃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现场检验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某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彭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信行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