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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8〕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在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镇**楼村**楼**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街道**村**庄**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盗窃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集团仓库的钢材。次日上午,李某甲以请吃饭为由将**集团工作人员陈某某骗离后,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安排张某甲带人将上述仓库的工字钢、焊管、螺纹钢、方管等钢材盗走。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材总价值人民币42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钢材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购货清单、合同书、手机通话记录、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申某某、张某乙、刘某乙、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颍东价认定[2018]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侦查人员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8.侦查人员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2739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8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田某某、徐某某、刘某甲、申某某、张某乙、刘某乙、李某乙通(均不出庭)。

4.被盗钢材已返还被害人。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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