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乡**社区**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室。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 2019年4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张二”),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定远县**乡**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身份证号码340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广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村**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身份证号码3404031977********,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区**家园**幢**单元**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厂**房**栋**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飞,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身份证号码34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园**号。被告人张飞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16日释放。被告人张飞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身份证号码3404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张飞、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8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4日,李某丁、唐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越界采矿为由,要求被告人张某乙、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撤离采矿机械,双方发生矛盾。次日,张某乙一方纠集了数十人持械在定远县**乡**山上守候,李某丁等人安排李某戊、李某己、张某丁(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丙、张某甲等人去张某乙处打探为斗殴做准备,后被张某乙等人发现并持械追撵,李某己、李某戊、李某丙、张某甲等人遂弃车逃跑,并告知李某丁、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丁得知情况后,便让丁某某纠集他人,并同时联系唐某某让其带人去现场。通过李某丁、唐某某等人先后纠集了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王某某等几十余人并与李某丙、张某甲等人汇合,后同张某乙、徐某某、张飞、周某某等人为争夺采石利益双方发生持械殴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周某某、张飞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张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乙组织被告人徐某某、张飞、周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聚众斗殴双方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各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钱 佳
检 察 员:刘保红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张飞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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