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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现年30岁,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9********,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现年26岁,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于2014年10月28日因盗窃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5月31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现年30岁,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于2017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现年21岁,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98********,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现年30岁,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9********,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现年36岁,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84********。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现住址:昆明市盘龙区**村。2013年4月27日因放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6年12月8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赵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现年24岁,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5********,户籍地**: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10年1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014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浦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现年29岁,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90********,户籍地**:昆明市寻甸回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现年27岁,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2********,户籍地**: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乙、李某乙、赵某某、魏某某、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高利放贷、虚增债务等方式敛财,并逐步接纳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段某某等人从事非法讨债活动,由李某甲提供食宿及生活开销,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李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张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段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索要非法高利债务,采取暴力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到被害人家门口燃放鞭炮、多次上门讨债、抵押房屋、聚众造势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滋扰、纠缠,向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取得财物,社会影响恶劣。该团伙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共计9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4.057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7月,刘某甲两次向李某甲高利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扣除月利息后,李某甲实际借款给刘某甲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为向刘某甲索取非法高利债务,邀约张某甲等人到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一舞厅找到刘某甲让其还款,因刘某甲无力偿还,李某甲、张某甲等人便将刘某甲带至刘某甲家向刘某甲父母刘某乙、冯某甲索要人民币共计1万余元,先后通过重新改写虚高金额的欠条、不还钱就让刘某甲家搬出房屋相威胁迫使刘某乙、冯某甲将人民币9000元交给李某甲。

2.2017年7、8月-11月,谭某某多次向李某甲高利借款共计人民币13360元,后谭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甲还款共计人民币13880元。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非法高利债务,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谭某某家向谭某某母亲李某丙索要人民币14000元,并采用在家门口燃放鞭炮、不还钱就用房子抵押、守在李某丙家1天1夜等胁迫手段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纠缠,迫使被害人将人民币13000元交给李某甲。

3.2017年9月,纳某甲向李某甲两次高利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月利息为30%,扣除首月利息后,李某甲实际借款给纳某甲人民币5600元。2017年11月16日,纳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某甲偿还利息人民币9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非法高利债务,于2017年11月26日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等人到纳某甲家向纳某甲父母纳某乙、崔某某索要人民币12000元,并以在纳某甲家里燃放鞭炮、将纳某甲带走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纳某乙、崔某某将人民币8000元交给李某甲。

4.2017年10月14日,陈某乙向李某甲高利借款人民币2000元,月利息为30%,扣除首月利息后,李某甲实际借款给陈某乙人民币1400元。后陈某乙从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1月通过微信转账12次向李某甲还款人民币6400元。2019年1月底,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非法高利债务,邀约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到被害人陈某乙家索要人民币3500元,并以在家门口喷漆、将陈某乙车辆开走等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陈某乙及其母亲将人民币3500元交给李某甲。

5.2017年10月,郭某某两次向李某甲高利借款人民币8000元,月利息为30%,扣除首月利息后,李某甲实际借款给郭某某人民币58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非法高利债务,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路遇到郭某某便将其控制,并安排被告人张某乙对郭某某进行看守,随后李某甲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与张某乙将郭某某带至**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李某甲租住房内,通过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虚高债务至15万元,迫使被害人郭某某将人民币1万元交给李某甲。

6.2017年10月,任某甲三次向李某甲高利借款人民币9000元,月利息为30%,扣除首月利息后,李某甲实际借款给任某甲人民币640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为索取非法高利债务,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路找到任某甲后,采用持刀具威胁、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不还款就卖肾等胁迫方式,迫使被害人任某甲三次更改欠条,将债务垒高至人民币15万元。

7.2017年12月份,李某丁向李某甲高利借款人民币3000到4000元,扣除利息后,李某甲实际借款给李某丁人民币2700元。李某丁先后五次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甲还款共计人民币9650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为向李某丁索取非法高利债务,通过更改欠条垒高金额,让李某丁写下20万元的欠条,并要求李某丁用其父母位于昆明市晋某区**街道办事处**花园的房屋做抵押。后被告人李某甲邀约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浦某某等人帮其讨债。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浦某某等人到昆明市晋某区**镇向李某丁父母索要人民币20万元,通过人多造势形成威慑、对李某丁儿子进行拍照、逼迫李某丁父母卖房还债、将李某丁带走等行为,迫使李某丁父亲李某戊将人民币19.7万元交给李某甲等人。经鉴定,李某丁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8.2018年7月,王某甲经张某丙介绍多次向李某甲高利借款共计人民币9200元,2018年8月-9月王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某甲5次还款共计人民币13300元。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为索要非法高利债务,便邀约被告人张某甲、段某某等人到王某甲家索要人民币4000元,并采用辱骂、恐吓、喷漆等胁迫方式,迫使王某甲从微信上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李某甲。

9.2018年8月8日,李某戌向李某甲借款人民币5000元,扣除利息后,李某甲实际借款给李某戌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李某甲以分期还款的方式使李某戌写下虚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的欠条。2018年9月,李某戌介绍何某甲向李某甲借款1万元,扣除利息后,李某甲实际借款给何某甲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同样以分期还款的方式使何某甲写下虚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6万元的欠条,李某戌按李某甲要求做担保人。2018年10月16日,李某戌再次向李某甲借款人民币3800元用于支付**汽车修理厂的修理费。后李某甲为索要非法高利债务,便让李某戌在3.6万元的欠条上增加李某戌自愿用名下长安牌云******车辆抵押借款的内容,让李某戌重新签订担保何某甲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3万元的担保承诺书。被告人李某甲邀约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段某某等人,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春节期间,控制李某戌的人身自由,迫使李某戌通过办理网贷、分期购买价值3898元人民币的手机、办理驾驶证贷款7000元人民币、分期贷款86180元人民币购买车辆并将该车进行质押等方式偿还债务,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丙、段某某实施上述手段获取的金额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7078元(其中被告人张某丙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98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戌患边缘智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材料;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陈某甲证人证言;4.李某戌、任某甲等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丙等9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丙、段某某、张某乙、李某乙、魏某某、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纠集者,实施敲诈勒索9起,金额为人民币34.0578万元,未遂1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系积极参加者,参与实施敲诈勒索8起,金额为人民币33.0578万元,未遂15万元;被告人段某某系其他成员,参与实施敲诈勒索2起,金额为人民币9.618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系其他成员,参与实施敲诈勒索3起,金额为人民币3.1万元;被告人张某丙系其他成员,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金额为人民币3898元;被告人魏某某、赵某某、浦某某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金额为人民币19.7万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实施敲诈勒索1起,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9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段某某、李某乙、魏某某、赵某某、浦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对以上九名被告人应根据其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6份。

5.主要证据目录2份。

6.光盘14张。

7.随案物品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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