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抓获,临时关押在盐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20年7月31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9月1日批准,2020年9月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3月6日刑满释放。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67********,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并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抓获,临时关押在盐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020年7月31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9月1日批准,2020年9月2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98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5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3年9月9日刑满释放。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爬窗进入盐山县**镇**村刘某某家,在被害人刘某某家东数第三间屋衣柜钱包内盗窃现金800元,已花掉。
2、2020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进入盐山县**镇**村苏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盗窃现金10元,已花掉。
3、2020年5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进入盐山县**镇**村李某乙家未安装门的新房东数第一间屋内,趁被害人李某乙睡觉之际,盗窃李某乙放在枕头旁边的VIVO S5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该手机价值12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4、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进入盐山县**镇**村李某丙家,趁家中无人之际,在被害人李某丙家盗窃现金1500元,后丢失。
5、2020年7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爬窗进入盐山县**镇**村张某乙家实施盗窃时,被回家的被害人张某乙发现并被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一次盗窃未遂;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有犯罪前科。张某甲有犯罪前科;盗窃物品被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邵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1200元,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入户盗窃,可从重处罚;一次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盗窃物品被动退赃,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秀云
2020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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