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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某等盗窃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阿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阿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等5人涉嫌盗窃案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驾驶四轮车在去阿某某复兴镇老石场村一组蒋家大山北坡拉豆皮子的路上看见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承包的一块黄豆地未收割,三人商议决定将这片未收割的黄豆地收割,将黄豆据为己有。三人雇佣在离案发地不远处的李某丙使用收割机收割黄豆,随后张某某打电话叫李某乙开着四轮车帮忙将收割的黄豆拉回李某甲家中,第二天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三人将黄豆称重平分。

经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2352市斤黄豆价值人民币3840元。案发后侦查人员扣押了涉案黄豆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代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代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明知涉案黄豆非李某甲等人所有仍为犯罪提供帮助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晓峰

                              检察官助理 刘继伟

                              2020年10月27

                                   

附件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高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阿某某。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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