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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16号 

  被告人李绅,男,198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汽车有限公司员工,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汽车有限公司员工,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合川区**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绅、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汽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汽车”)、**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汽车”)均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关联子公司。被告人李绅、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1月、2012年12月进入**丙汽车工作,后李绅任该公司冲压车间焊接组长,张某某任生产主管。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甲汽车、**乙汽车、**丙汽车停业期间,被告人李绅独自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趁生产车间无人之机,将上述车间生产线上23个西门子牌CPU、10个西门子牌控制模块等物品盗走。盗窃得手后,李绅将上述所盗CPU等物品卖给马某某( 另案处理) ,获赃款共计121600元,李绅分得110100 元,张某某分得11500元。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96129元,其中张某某参与盗窃物品价值4491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绅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去至**甲汽车厂区联合厂房,将生产线上的3个西门子牌315型CPU、5个西门子牌322型号小模块、5个西门子牌321型小模块、1个施耐德牌模块盗走。所盗物品价值共计44911元。

2. 2020年6月17日和次月2日,被告人李绅先后两次去至**乙汽车厂区焊接车间,将该公司安装在生产线上的4个西门子牌318型CPU和8个西门子牌317型CPU盗走。所盗物品价值共计212180元。

3.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绅去至**丙汽车焊接车间,将该公司安装在生产线上的1个西门子牌317型CPU、2个西门子牌315型CPU、5个西门子牌318型CPU盗走。所盗物品价值共计139038元。

被告人李绅、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将违法分得的赃款11500元予以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绅、张某某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丙汽车、**乙汽车、**甲汽车配件公司的营业执照,设备采购合同,接受证据清单,公司提供被盗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绅、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李绅、张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绅、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绅、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共同盗窃公司财物,其中李绅盗窃数额巨大、张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绅、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绅、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绅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德明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绅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合川区**道**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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