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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1月22日,接宜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1月23日接宜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于2018年6月租用王某某、李某丙家的耕地使用。同年9月份,宜阳县**燃气公司准备在宜阳县城关镇广源新区南侧建一加气站,由被害人李某乙承建通往加气站道路工程的施工。为达到向施工方索取财物的目的,2018年10月12日晚上,李某甲、张某某在租用耕地上临时建起两座大棚阻挠施工,并据此向李某乙提出索赔要求。为使工程顺利进行,李某乙被迫支付给李某甲14000元人民币。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涉案款额全额退赔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认罚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若符合条件,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战国

吴争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宜阳县**镇**家中候审。

2.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宜阳县****家中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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