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李某甲李燕双,男,1981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1981********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号**栋**单元**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2号2栋3单元201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单元**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辽宁路裕洋未来城2号3单元204室,个体。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 2012年3月29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 月10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9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张守文,男,1989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湖北省汉川市杨林沟镇陈坮村2组301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小区**号楼**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锦绣南山小区9号楼807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本院对其立案监督,同年10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李德臣,男,1994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94********xxxx,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29号3栋1单元402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28号5幢二单元1002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本院对其立案监督,同年10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燕双、张某某张守文、李某乙李德臣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0时16分许,在十堰市茅箭区三堰**城万秀城“胡桃里**”音乐酒吧一楼大厅内**酒吧一楼大厅内,张某某张守文、李某乙李德臣酒后到邻桌刘某某刘志文桌子旁,欲找刘某某刘志文的女性朋友喝酒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张某某张守文与刘某某刘志文相互厮打,唐某某唐晓强上前劝架的过程中遭到李某甲李燕双、张某某张守文、李某乙李德臣殴打。被人拉开后,李某甲李燕双、张某某张守文、李某乙李德臣又对刘某某刘志文进行殴打。在厮打过程中,旁边卡座中的李某丙李均钢欲劝双方不要在大厅中打架,李某甲李燕双听到后持酒杯砸向李某丙李均钢和某某某艾涛,李某丙李均钢持酒杯反砸后,张某某张守文上前与李某丙李均钢、某某某艾涛相互厮打、后李某甲李燕双与李某丙李均钢相互撕打。在整个厮打过程中,李某甲李燕双等人持酒瓶等物品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多人受伤。2019年02月21日,经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唐晓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6月14日,经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李均钢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7月20日3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李燕双饮酒后驾驶鄂C****3鄂CTA803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柳林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柳林路68-1 **号路段时,车辆失控摔倒,致李某甲李燕双受伤及摩托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7月23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李某甲李燕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2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刘志文、方某某方子伍、某某某艾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李均钢、唐某某唐晓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燕双、张某某张守文、李某乙李德臣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燕双、张某某张守文、李某乙李德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燕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守文、李某乙李德臣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燕双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燕双、张某某张守文、李某乙李德臣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