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海南省**区**村**号,“众鑫****”船船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霞山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湛江港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梁庆愉、林嘉维,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众鑫******,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街道**街**号,因涉嫌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霞山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湛江港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众鑫****”船大副,因涉嫌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霞山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湛江港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立姣,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湖北省应城市**村**湾17,“众鑫****”船焊工,因涉嫌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湛江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霞山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湛江港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湛江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2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众鑫****”船到海南省八所港附近海域非法采挖海砂约叁仟吨(3000吨)。采完海砂后,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等人把“众鑫****”船驾驶至湛江市徐某某三塘水域。
2019年2月27日早上9时许,“众鑫****”船到达徐某某三塘水域(经纬度:20°13.898'N/110°10.469'E)时,左螺旋桨绞缠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所铺设的海底光缆,致使该船无法前进。“众鑫****”船左螺旋桨绞缠住海底光缆后,被告人李某甲和张某某商量处置办法,由张某某联系相关人员进行处理。2019年3月3日,经被告人张某某多方联系后,其向被告人李某甲宣称可以对该绞缠螺旋桨的光缆进行切割。被告人李某甲收到信息后,于当天下午18时许安排被告人周某某将光缆全部切断。被告人周某某根据李某甲的安排用焊割器将绞缠光缆切断并丢进海里。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进行查证,发现2019年2月27日上午9时50分,中国电信海南公司网络自动监控系统发现承载四套一级干线传输系统(广州至海口)的广海72芯光缆出现中断告警,经海南公司技术维护人员到达机房测试,发现广海72芯光缆的海缆部分在局里徐闻海安近2公里的海域(经纬度:20°13.898'N/110°10.469'E)处全部纤芯中断,与此同时,拥有此条海缆部分产权的南部战区信息化旅部队承载的出省业务也发生了全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事后委托“三沙海平救助打捞”有限公司进行水下探摸取证及实施海上看护肇事船只,发生费用计30.4 万元,委托中囯海底电缆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了两次维修,分别是3 月1 2 日进行临时的修复和4 月1 日完成正式的修复,发生费用共计350 万元。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因本案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80.4 万元。经调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无航海资格。
二、2017年8月15日,张某某与遂溪县城月镇**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欲承包该村507亩实际土地种植使用,约定期限8年,承包金为每亩每年壹佰陆拾元(160元)人民币,总承包金陆拾肆万捌仟玖佰陆拾元(648960元)人民币。另外还约定签订合同时由被告人张某某预付两年承包金拾陆万贰仟贰佰肆拾元(162240元)人民币给**村等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被告人张某某除了此前交付**村伍万元(50000元)人民币竞标押金外,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被告人张某某不履行合同中付款义务,**村遂没收张某某伍万元(50000元)人民币竞标押金。
2018年4月初,被害人林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向林某某谎称其在遂溪县**镇**村承包到土地560亩。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林某某签订《土地转包经营合同书》,承诺将其承包**村560亩土地转包给林某某耕种经营,约定期限六年,承包金为每亩每年贰佰陆拾元(260元)人民币,总承包金捌拾柒万叁仟陆佰元(873600元)人民币,还约定签订合同时由林某某先付三年承包金肆拾叁万陆仟捌佰元(436800元)人民币给张某某。此后,林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共计叁拾叁万元(330000元)人民币的承包金支付给张某某。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村提出续包土地事宜,该村村长陈某某以村民怀疑张某某诚信问题待议为由并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建议张某某先将承包金汇到其账户,被告人张某某遂用林某某承包金向该村长陈某某账户汇入共计拾捌万元(180000元)人民币作为前期土地承包金。此后,林某某进行施工备耕时遭到村民阻挠无法耕种下去,才得知被告人张某某转包其560亩土地中的其中53亩土地系虚构,且张某某尚未从**村取得507亩土地承包权,林某某遂向张某某追讨叁拾叁万元(330000元)人民币承包金,除去由**村陈某某间接将拾捌万贰仟贰佰捌拾元(182280元)人民币退回林某某外,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退还另外拾肆万柒仟柒佰贰拾元(147720元)人民币给林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回避不遇林某某,至今拾肆万柒仟柒佰贰拾元(147720元)人民币分文未退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海砂;2.书证:到案经过、解放军*****部队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周某某共同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的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湛江港公安局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十六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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