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路**号**栋**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9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涛,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0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9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号,现住资阳市雁江区**大道**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安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等人在应某某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小区家中打牌。次日凌晨李某甲接到朋友孙某某的电话让其到**路**酒吧喝酒,李某甲预感孙某某有事情,接到电话后邀约应某某、韩成、魏涛等人携带两把菜刀来到**酒吧,在强行进入酒吧时与酒吧保安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李某甲持菜刀将保安李某丙左肩砍伤,魏涛持烟灰缸将保安杨某某头部砸伤。后四人被酒吧保安控制,并赶出酒吧。经鉴定,李某丙、杨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开设赌场罪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各出资一万元在应某某位于**小区的家中开设了以“扯旋”为赌博方式的赌场,应某某占6成,李某甲占4成,之后韩成负责联系赌客以及赌场管理事务并在赌场中占2成,李某甲、应某某分别占4成。过了几天,李某乙出资一万五千元在赌场占1成,韩成占2成,应某某、李某甲分别占3.5成。后因赌场需要投钱,李某乙、韩成均拿不出钱,由魏涛、应某某、李某甲各出资一万元后魏涛占2成,应某某、李某甲分别占4成,韩成在赌场上领取每天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李某乙每天从赌场分得300元至400元。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7日,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李某乙等人分别在应某某家中、李某乙家中、**茶庄、**茶楼、**茶楼、**饭店、**休闲山庄等地开设赌场,期间李某甲获违法所得5600元,应某某获违法所得5600元,魏涛获违法所得2800元,韩成获违法所得2000元,李某乙获违法所得1660元。
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于2019年12月27日被抓获,现场从赌桌上起获赌资170元,从李某甲处起获11元,从应某某处起获2260元,从魏涛处起获3490元,从韩成处起获600元并全部予以扣押。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李某乙已上缴违法所得1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频监控;8.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李某乙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涛、韩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应某某、韩成、魏涛、李某乙认罪认罚,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李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应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韩成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魏涛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李某乙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冯柯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韩成、魏涛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应某某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1858176****)现取保候审于资阳市雁江区**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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